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86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31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31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中“由原告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65元”应补正为“由原告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165元”。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