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西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朱仁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富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立才,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311执1471号,标的为4190444.0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送达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富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王兆山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