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合顺4#厂房及办公楼项目土建工程”竣工图2套、“合顺4#厂房及办公楼项目水电、消防工程”竣工图1套;二、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2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59014元及利息,根据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2022)苏1002执2644号执行案件强制执行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18万元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将在(2022)苏1002执2644号案件中应给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视为本案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完毕。 关于本案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交付竣工图纸义务,本院在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女儿接到通知后至本院谈话,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的材料; 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合顺4#厂房的设计图纸,本院将上述设计图纸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认可该图纸为竣工图纸;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内容中被执行人应交付的合顺4#厂房及办公楼项目土建工程及办公楼项目水电、消防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已在扬州市质监站、**站备案,该工程合同备案双方为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镇江德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且扬州市住建局质监站站长**告知本院,本工程备案的施工合同主体无法由镇江德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本院调取了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镇江德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合顺4#厂房所有工程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扬广发改许可【2016】19号。并将该合同送达给本案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联系该工程竣工验收需要配合的单位或个人,请被执行人协调相关单位、个人在设计图纸中改图、签字验收,以使设计图纸具备竣工图纸效力; 五、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发函,告知本院其已联系了设计院等单位,但需申请执行人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委托该工程项目监理提供协助义务; 六、本院在2022年12月8日与合顺4#厂房所有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电话联系,其明确告知本院,拒绝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理由为:一、申请执行人欠付其两万监理费用,至今未能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未能接受其建议,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即接收、装潢并使用了4#厂房。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交付“合顺4#厂房及办公楼项目土建工程”竣工图2套、“合顺4#厂房及办公楼项目水电、消防工程”竣工图1套,现合顺4#厂房土建工程及合顺4#厂房及办公楼项目水电、消防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申请执行人作为该工程发包人,理应与该工程项目监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现该工程项目监理拒绝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以致该项目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案未能交付竣工图纸的责任不能全部归咎给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也无法继续执行本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伞** 审 判 员 徐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