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德高置业有限公司、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2民初4279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西贝路**(德高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头桥镇朝阳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和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政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德高公司偿还欠付款项145889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的利息;2、请求政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因工程需要,政和公司找到原告购买工程材料,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工程材料。经结算,政和公司欠材料款合计145889元,后原告一直向政和公司催要。但是政和公司一直拖延支付。经协商,政和公司将其对德高公司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三方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政和公司对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共计145889元,政和公司同意将德高公司欠政和公司工程款的14588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德高公司签字并同意将欠政和公司工程款145889元支付给原告,同时德高公司承诺在原告及政和公司三方签字后立即将上述款项无条件支付给原告,协议落款处有原告、德高公司、政和公司签字,**确认。然而协议签订后,至目前为止,德高公司仍未按照协议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德高公司催要未果,故,原告不得已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德高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政和公司辩称,作为本案第二被告要求驳回对其的一切诉讼请求。1、我司已经将被告德高公司的应付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且涉案原、被告三方在我司向被告德高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次日即4月3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三方均自愿认可所签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金额共145889元,即被告德高公司应该给我司的钱转让给了原告;2、我司财务账面已经核销了该笔借款,无应付款项义务;3、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涉案债权是被告政和公司所有,被告德高公司负有给付义务,但是我司作为债权人已经通知被告德高公司,三方也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有效,理应由被告德高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目前我司无力偿还已经转让的债权债务,该情况原告是知晓的;4、被告转让的该笔债权是先告知被告德高公司的,后又由三方签订债权转让的协议,为此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瑕疵,该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政和公司向原告购买工程材料,经双方结算政和公司积欠原告货款145889元。2020年4月29日,原告与政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政和公司将德高公司所欠其145889元工程款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德高公司。2020年4月30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政和公司将德高公司所欠其工程款中的145889元转让给原告,用于偿付政和公司所欠原告的145889元货款,德高公司承诺在三方签字后立即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债权转让协议由原告签名、政和公司、德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但德高公司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政和公司欠原告货款145889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合法。政和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德高公司,且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德高公司并承诺在三方签字后立即将所欠政和公司的工程款145889元支付给原告。债权转让协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确认合法有效,德高公司应按照其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德高公司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政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德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的放弃,依法亦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德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45889元及其利息(以14588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由被告江苏德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