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

1231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与四川翔越电力线路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231号
原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2722280H。
法定代表人:黄本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霞,江苏居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翔越电力线路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柳台大道西段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81833277T。
法定代表人:舒春建。
原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翔越电力线路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