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234号
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2722280H。
法定代表人:黄本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大丰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上街115层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A5X266W。
法定代表人:万建国。
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丰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丰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