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

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381号
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2722280H。
法定代表人:黄本俊。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唯宁县。
被申请人:江苏华美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阳山环路99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N19AX38。
法定代表人:刘应海。
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美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美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