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鹭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3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鹭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鹭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2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是权利人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
终结本院(2018)苏0623执2419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