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全筑石业有限公司与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784号
原告:江苏全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健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丛远建。
第三人:江苏鹭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林文帛。
第三人:江苏蕴石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朱文娥。
原告江苏全筑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鹭江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蕴石灵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全筑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全筑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荣
人民陪审员  施玉霞
人民陪审员  尹美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许滢滢
书 记 员  康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