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4196号
原告:***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327212X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履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3778453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8月4日向原告***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收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