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3909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中天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92717.58元及罚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322644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