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浙0109执3962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中天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王履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5.2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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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