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3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327212X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履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关于***与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金丰小区2幢205室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行查封应于期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查封了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小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等资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即由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人民币20000.00元,***放弃对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