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66327212X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履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3617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履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做出的(2017)苏0982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1699657.5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刘旭晨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刁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