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9执39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7357380-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8361-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27212-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中天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788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总建筑面积为5390.39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为4091.36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299.03平方米(其中红线范围内无证建筑面积为1054.78平方米,红线范围外无证建筑面积为244.25平方米)]及面积为499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宗地范围内的地上棚、围墙等构筑物,以及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2017年5月10日,竞买人杭州市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4990000以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总建筑面积为5390.39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为4091.36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299.03平方米(其中红线范围内无证建筑面积为1054.78平方米,红线范围外无证建筑面积为244.25平方米)]及面积为499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宗地范围内的地上棚、围墙等构筑物[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7)第0200030号,内容详见浙原法鉴估(2016)第10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杭州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39419H)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浙中诚评报字(2016)第1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市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39419H)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杭州康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胜伟
审判员盛红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