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5103号
原告: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327212X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305459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施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裕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大丰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裕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5元,减半收取44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417元,由原告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