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318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63276374P。
法定代表人:郭人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倪海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工资款1232214.46元及利息(以1077214.4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232214.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722.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邮政快递回执显示被执行人11月4日签收。
2、2020年10月29日、12月29日、2021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30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29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4、2020年11月6日,查明被执行人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和本院有多个未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2月25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4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7、2020年12月25日,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19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8、2020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1年2月1日,赴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查明该地址系南阳镇人民政府集体户口所在地。
10、2021年3月1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赴南阳镇光明村光明三路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
11、2021年3月16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在海南打工,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短信送达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
12、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过程提出异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232214.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722.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许 浩
审判员 彭福亮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