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79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闸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星,江苏路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萍,江苏路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国动产业园1幢101。
法定代表人:郭人杰。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9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