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郭人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洪飞,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朱洪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朱洪飞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本金7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朱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无人签收。
2、本院于2021年2月8日、5月20日、6月1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朱洪飞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扣划朱洪飞名下银行存款9011元,在(2021)苏0681执574号案件中扣划朱洪飞银行存款55993元,扣划朱洪飞配偶沈雨平银行存款7000元,共计72004元【(2020)苏0681执2150号执行费41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国龙劳务报酬13500元;(2021)苏0681执574号执行费72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陈六劳务费19647元、诉讼费1152元;本案执行费97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035元,诉讼费1550元】,无车辆、不动产信息。
3、本院在(2021)苏0681执574号中于2021年6月10日发起对被执行人朱洪飞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户的冻结。如需续冻,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
4、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朱洪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朱洪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4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朱洪飞住所地对朱洪飞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汪 兵
审 判 员  许 浩
审 判 员  李兴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小雷
书 记 员  施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