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438号
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光明花苑东园11幢302-3室(CN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国动产业园1幢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