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438号 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光明花苑东园11幢302-3室(CN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国动产业园1幢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南京小葫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