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186号
申请人:盐城市润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大道双创园综合体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国动产业园1幢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光明花苑东园11幢302-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润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润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润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5万元,或者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润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