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东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193号 申请人:盐城东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XRME99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C2楼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2157AW3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光明**11幢302-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63276374P,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国动产业园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XX2R9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宝才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东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5万元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东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