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286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倪海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5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南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共计600万元、算至2019年8月4日的利息97339.93元(履行方式:于2020年8月31日前还款6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6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还款150万元;2023年8月31日前还款150万元;2024年8月31日前还款1897339.93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述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借款人为南通恒可嘉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编号为A045***32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银行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案件诉讼费2724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承担,由被执行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24579.9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应收取执行费580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法院集中送达平台以电话加短信方式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反馈已送达。 2、本院额度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若干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至2021年9月26日止,后扣划到被执行人***1287元作为本案执行费;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南世纪城17幢2205、2207室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南世纪城17幢2202、2203室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南世纪城17幢2201、2204、2206室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益兴名流府8幢601室房产及益兴名流府8幢B101室车库,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至2023年12月9日止,本案无处置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至2023年3月16日止,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到。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如需继续冻结查封,请于期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3、目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涉中南世纪城17幢2201至2207室房产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就本案债权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4、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6124579.93元、利息及执行费5673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冻结扣划查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苏0681民初5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许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