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5074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北路288号六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249318.92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炬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249318.92元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1767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