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3620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201624X,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38078841,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4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114元(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