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州泓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顾美琴,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郁建新,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徐州泓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昊,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宋美英,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泓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