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郁建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昊,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宋美英,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顾美琴,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劳务费66579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债务在338887.2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受理费5229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099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6579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均签收。
2、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与2019年10月2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如需续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3、本院扣划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东市供电分公司处工程款338887.22元(执行费905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启东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9829.22元)。
3、2019年10月2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处调查实际经营情况,两公司未在经营。
4、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监事戴桂生、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监事宋其华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0月29日将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335960.7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2019)苏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苏06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对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汪 兵
审 判 员 许 浩
审 判 员 李兴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小雷
书 记 员 施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