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884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5884号之一
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2188号吾悦商业广场-C幢1938。
法定代表人:顾巧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霞,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陶志茂。
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3703元,由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