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欧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264号
原告昆山欧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北区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欧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欧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7元,减半收取3438.5元,由原告昆山欧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汤海鹏
代理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