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6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4)吴度***第6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2月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37800元。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2334元。因***、***、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1601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160134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剩余部分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3000000元,对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吴度***第617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