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加全与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5-05-15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巴商初字第0168号
原告魏加全,系昆山市巴城镇年丰鑫源砂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北区南,组织机构代码663845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加全与被告苏州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加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魏加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陆美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