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1448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麦溪联兴观庄。
法定代表人:赵金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宾,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君竹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创业路9号-6(仪征市区西)。
法定代表人:韩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平,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友金,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君竹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君竹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5月13日,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君竹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君竹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君竹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君竹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 宁
人民陪审员 李丰收
人民陪审员 杨 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