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新浦区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