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初26号
原告(案外人):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金融广场中兴9号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2925953E。
法定代表人:王建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57601864。
法定代表人:李连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军,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18661156。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3400元,由泰州市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宇堂
审 判 员  洪增余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荣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