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4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四楼西侧第5间至35间)。
法定代表人:李连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鑫,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军
审 判 员 尚 杰
审 判 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董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