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116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南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震,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伦,建湖县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16元,减半收取55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658元,由泰州市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金星
审 判 员 张晨阳
审 判 员 荀玉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平
书 记 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