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6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法定代表人:权脉全,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按上诉人一审预留地址向其寄发上诉费缴纳通知单,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19年8月14日妥投,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杰
审判员***
审判员孟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