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锦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7064号
原告:南京锦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1321980X,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A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6355588R,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75号317、318。
法定代表人:陶拥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锦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锦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锦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锦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阚莹
书记员樊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