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99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现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常熟市。
被告:江苏永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道深圳路25号景天花园51幢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