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459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江苏永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被告:吴某,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永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严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