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徐某某、江苏永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459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江苏永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被告:吴某,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永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严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