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满堂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满堂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92民初553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满堂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邗江区(星座国际商务中心)-701、702、703、705、706。
法定代表人:刘虎山。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满堂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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