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民辖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居委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朱寒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南路369号8幢。
法定代表人:王洪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9号附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晓楠。
上诉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3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拖欠其工程款项,但其与上诉人并未签订合同。对上诉人来说合同并不存在亦没有履行,也就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一审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施工的泰州市姜堰不夜城工程的工程款,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泰州市姜堰不夜城工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焱
审判员 刘艳生
审判员 王小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