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4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12026663764,所在地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机构代码:91340100153629360W。
被执行人: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机构代码:91321204664948670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远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708569元,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远未按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7年4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862000元,遂予以冻结;并于同年4月21日扣划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
3、2017年4月24日,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案对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部分,并将已划拨的862000元返还该公司;
4、2017年6月20日,本院审监庭裁定驳回泰州市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苏1204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对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同时裁定返还本院已扣划的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2000元。至此,本案的被执行人实际上只有**远一人;
5、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8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7、2018年3月21日、4月24日、5月4日本院三次向***所在辖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发了委托执行函,请该院调查**远不动产信息情况,并到其所在村作执行调查笔录,但至今未有回音;
8、2018年5月4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2018年5月11日,本院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