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4770号之一
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中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8号比佛利花园A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47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47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苏05民终35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江苏银行淮安人民南路支行的基本账户存款52774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淮安人民南路支行的基本账户存款5277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