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3519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3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中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8号比佛利花园A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苏能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水娟
审 判 员 李晓琼
审 判 员 韩小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俊生
书 记 员 周媚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