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破申10号

申请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华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决定将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14日,本院对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进行审查。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华卫,股东为华卫、樊祝山。该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5006万元,股东华卫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股东樊祝山认缴出资额2006万元。许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26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94715.5元及利息(以69471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执行部门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有6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资格。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经淮安市涟水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朱 剑

审 判 员  薛玉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何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