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高,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
负责人:裴文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华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诉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执3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行江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唐 堂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