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2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2栋(B)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兵,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星力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6号汇金国际广场一期五层。
法定代表人:周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
上诉人贵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星力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1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15元,退还上诉人贵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符黎音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