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初1297号
原告:贵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2栋(B)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华,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兵,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星力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6号汇金国际广场一期五层。
法定代表人:周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星力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唐有临
审判员 刘 妍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