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顺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阳市新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于双全。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4月24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华顺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灵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1执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邹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